男子被同事前男友假想成情敌杀害
●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:
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。”
●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:
”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。“
一审认为,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,张某于2017年9月30日早上前往的医院是自己的工作地点,也是处于正常到单位上班的时间,其目的亦明确即上班。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来理解,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到上下班期间,地点也可放宽到工作场所之外。
于张某而言,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王某的故意伤害,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到意外伤害,张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。
被告市人社局、人社厅在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和复议申请后,对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工作原因未详尽分析,作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、适用法律错误,依法应予撤销。
综上,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;撤销省人社厅复议决定;责令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。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